2006年10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监管海洋工程 保护“蓝色国土”
本报记者 陈卓

  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海洋工程条例》)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。据了解,《海洋工程条例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的第一个配套法规。那么,它将对我省的海洋保护事业有什么推动作用呢?记者于日前走访了相关部门。

  现状堪忧:重大涉海工程影响
  海域环境质量
  从《2005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》中可以发现,目前,我省的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不容乐观。2005年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: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污染程度未见好转,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面积占全省近岸海域面积的70%,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面积较上年有所减少,但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增幅较大。重点入海排污口污水超标排放现象严重,邻近海域环境质量堪忧。
  其中,重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对海域环境质量造成一定影响,主要是对周边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资源产生影响和损害。近年,一家电厂在海洋工程施工时进行爆炸作业,给周边渔业资源造成很大损失,后对损失方进行补偿。
  记者从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,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源头控制、事中监督、事后评估,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三个环节。

  明确程序:海洋工程项目必须编制
  环境报告书并报批
  在即将施行的《海洋工程条例》中,第一次明确了“海洋工程”的定义,即第3条中指明的“以开发、利用、保护、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,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”,具体包括围填海、海上堤坝工程,人工岛、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、跨海桥梁、海底隧道工程等9种情况。
  而之前,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过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区别。如今,《海洋工程条例》加以明确,为相关部门进一步监管涉海工程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。
  据了解,目前未按规定开展的涉海工程,除了程序违法、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外,还有一点便是审批程序不到位——存在着只到环保部门进行审批,没有到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现象。
  《海洋工程条例》中明确指出,“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”。
  对此,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认为,这不仅极大地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;而且明确工程要报海洋主管部门核准,更有助于专业部门对海洋环境更有效地进行保护。

  总体目标:海洋生态环境
  质量明显改善
  去年,省政府印发了《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》。其中确定了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发展总体目标是: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,海洋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得到优化,新兴产业快速发展,优势产业竞争力显著增强,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,走出一条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联动发展的新路子。到2010年,基本达到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目标。到2020年,争取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省。
  经济发展后,对海洋保护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。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估一直是我省海洋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。据了解,去年我省共组织审查了82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。如今,沿海市、重点县(区)涉海工程环境监督工作已经全面启动。